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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建议在刑法中增设“伪造、变造民用机动车号牌”罪

2016-03-10 10:40:03 来源:

“伪造、买卖机动车号牌这一突出违法现象,已严重影响到了正常的道路交通秩序和社会公共信用关系,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如何从刑法层面来界定这一行为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

在此次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贵州省道真县忠信镇党委副书记郑维勇建议在刑法中增设“伪造、变造民用机动车号牌”罪。

郑维勇表示,现在民用车辆大幅激增,伪造民用车辆号牌的行为日益显现出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它不仅严重妨害了道路交通的管理秩序,致使‘假牌车’有恃无恐地违章肇事,还使一些驾车人以此逃漏各种费税。更为严重的是,假号牌的泛滥,为犯罪分子使用伪造号牌的车辆实施各种犯罪行为提供了便利条件,给相关案件查处带来了严重障碍。”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对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15日以下拘留,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郑维勇指出,由于民用车辆号牌并不属于“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或“非法生产、买卖军用标志罪”的犯罪对象,因此,《道路交通安全法》关于伪造民用车辆号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便无法落到实处。

郑维勇表示,对于一般的伪造民用车辆号牌的行为,尚可采用行政手段予以规制,但对于情节严重者,行政处罚则显得力不从心,因而,极有必要通过刑法对伪造民用车辆号牌且情节严重的行为予以严厉的惩治。

而《刑法》有关伪造车辆号牌的行为构成犯罪的规定,只涉及到两类车辆号牌。一类是警用车辆号牌,即刑法第二百八十一条所规定的“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另一类是军用车辆号牌,即刑法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二款所规定的“非法生产、买卖军用标志罪”。

因此,郑维勇建议,对于伪造民用车辆号牌且情节严重的行为,在《刑法》中增加相应的罪名予以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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