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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职工非因公死亡 儿子申请救济费未获支持

2016-02-26 15:31:30 来源:

在私人工厂上班,但工厂没有给职工购买社会保险,在非因工死亡的情况下,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的支付问题该如何区别?近日,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涉及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的劳动纠纷案。

娟娟原本在贵港市区的一家电子加工厂工作,但天有不测风云,于2014年12月30日因发生交通事故不幸当场死亡。在电子加工厂工作期间,工厂没有在社保机构为娟娟缴纳其在职期间的社会保险费。事故发生后,娟娟的两个儿子及丈夫向覃塘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已获肇事者和保险公司的赔偿共20万元,其中就包括丧葬补助费、死亡赔偿金。

之后,娟娟的两个儿子作为申请人向仲裁委提起仲裁申请,要求加工厂支付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仲裁委经审理后认为,该电子加工厂没有为职工娟娟缴纳其在职期间的社会保险费,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从2015年1月起支付娟娟的两个儿子的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每人每月525元,直至两位申请人失去供养条件时终止。

电子加工厂在收到收到裁决书后,对裁定结果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电子加工厂应否支付娟娟两儿子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主要看有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第十七条则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但是,由于在现行的法律法规中,对于用人单位没有为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均没有在职工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时,应由用人单位承担支付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的规定。《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完善我区因病非因工死亡企业职工和离退休(退职)人员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计发办法的通知》文件的通知对象为(广西)各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区直各单位,并不包括个体工商户,并且该文件属于救济费用的计发办法,并非该案的适用范围。因此,对电子加工厂应否支付娟娟两儿子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的问题,法院作出不应支付的判决。

法院作出判决后,娟娟两儿子不服一审判决,遂向市中院提起上诉,经中院审理后,作出维持原判的判决。(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甘仕兴 谭孟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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